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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2025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简明表

发布时间:2025-04-09 09:22:46

名称

住院

门诊(年统筹封顶12000元)

起付标准
     (个人自负)

基层医疗机构

二级及其他
   定点医疗机构

三级
   定点医疗机构

当年个人帐户
支付完毕后

门诊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
   (个人自负)

200元

300元

600元

在职400元

退休200元

 

人员
       类别

报销
       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至统筹封顶线598320元(含)

因慢病、特病门诊及住院发生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以及大病的药品、诊疗、医用耗材,大病保险起付标准25700元至385500元(含)

满起付标准后

统筹基金支付

大病保险基金支付

基层医疗机构

二级及其他医疗机构、定点药店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在职

90%

70%

80%

70%

60%

退休

95%

注:

  1.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年度。

  2. 年度内只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年度内发生多次住院的,参保人起付段支付金额全年累计,起付段计付定额按其各次住院中所住医院级别最高的一次起付标准来确定。

  3. 上述医疗费用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2025年度统筹基金医保合规费用最高限额为598320元。

  4. 已办理转诊手续,市外住院(包括特殊病门诊)就医先行自付10%,门诊医疗费用无需先行自付,按参保地基本医保待遇支付;未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到温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省内“一卡通”医疗机构除外)就医,在参保地医保政策原支付比例基础上下降20%。

  5. 医疗救助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850元,报销比例为80%,不设封顶线。

  6. 异地安置人员,在全国联网跨省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刷卡结算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原则上按就医地医保政策确定,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限额按参保地政策执行。在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转诊转院待遇。

慢性病种(无需备案):

  1. 高血压

  2. 糖尿病

  3. 冠心病

  4. 支气管哮喘

  5. 慢性肾脏病

  6. 慢性肝病

  7. 类风湿关节炎

  8. 高脂血症

特殊病种(自备案之日起享受住院待遇):

  1. 恶性肿瘤

  2.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3. 尿毒症透析

  4. 系统性红斑狼疮

  5. 再生障碍性贫血

  6. 血友病

  7. 重性精神障碍

  8. 糖尿病胰岛素治疗

  9. 肺结核

  10. 儿童孤独症

  11. 癫痫

  12.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3. 阿尔茨海默病

  14. 失代偿期肝硬化

  15. 脑瘫

  16. 帕金森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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